1)第二十六章 法是如何影响受其管制的事物的次序的_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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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全章的指导原则

  自然法、神之法即宗教法、教会法、万民法、一般政治法、特殊政治法、征服法、每个社会的公民法,最后是家庭法,人们需要遵守的法如此之多。宗教为方便管理,订立了教规,也就是教会法;如果将民族视为公民,那么所谓万民法,就是世界性的公民法;一般政治法,针对的是构建每个社会、具有智慧的人类;特殊政治法,针对的是所有社会;一个民族试图、可以或者禁止攻打其他民族是征服法的根基;各个社会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公民滋扰而制定的法律,就是公民法;每个社会都有大量家庭需要接受特别管控,于是有了家庭法。

  所以,法律各有其类,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各项需要法律约束的事宜属于哪一类,不会将管理人类的那些法则弄混,这是人类理性的一大优点。

  第二节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

  有些事应该由人制定的法律负责,千万不要交给神制定的法律,同样的,有些事应该交给神制定的法律负责,千万不能交给人制定的法律。这两类法律来源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性质也不一样。

  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性质各异,这一原则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不过,还有其他原则在制约这一原则,这一情况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首先,从本质属性上看,一切偶然事件都应该由人的法律负责,而且当人改变看法时,法律也要发生变化。与之相反,宗教法具有一成不变的特点。人的法律追求的是善,而神的法律追求的是纯善。善有很多种,所以对象不唯一,可纯善是唯一的,所以亘古不变。法律只要达到好的程度即可,因此可以更改,可宗教体制不一样,人们素来相信它已经到了最好的程度。

  其次,有些国家根本没有法律,换句话说,那里的法律只不过是君王出尔反尔的命令。在这些国家,人的法律变幻不定,如果宗教的法律也是如此,那也等于没有。然而,社会总要有些事物是恒定不变的,宗教可以满足这一点。

  第三,人们的信赖是宗教的力量之源,人们的畏惧是法律的力量之源。宗教和古老相适应,因为古代的主流观念在我们的脑海中并不存在,我们无法怀疑那个时候的事,结果,年代越久远,就越容易博得我们的信赖。与之相反,对于人的法律来说,新是长处,为了让人遵纪守法,立法者要显示出对当下的特别关注。

  第三节和自然法相悖的公民法

  柏拉图说:“对于自卫杀人的奴隶,如果被杀者是自由民,应该按照弑杀亲人的罪责惩处[1300]。”这条公民法,明显和大自然赐予人类的自卫权相悖。

  亨利八世当政时,宣判罪责的过程甚至不需要当事人对质,这和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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