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_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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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要探讨的,是肉体从旧变新的过程……”

  ——奥维德《变形记》

  第一节日耳曼各个民族在法律上的差异

  萨利克法,是离开家乡的法兰克人让本族的智者编写的[1389]。李普艾尔法兰克人的部落在克洛维斯时期[1390]被萨利安法兰克人的部落吞并,不过前者的风俗习惯并未随之消失,不仅如此,还在奥斯特拉西亚国王戴奥多利克的命令下,被归入了成文法[1391]。除它之外,附属国巴伐利亚和阿勒曼的风俗,也在他的示意下,归入了成文法[1392]。大量部落的离开大大降低了日耳曼尼亚的力量,法兰克人占领了前方的土地之后,又占领了祖辈的森林。从某些痕迹可以看出,图林根法典也是戴奥多利克授命编写的[1393],毕竟他也是图林根人的君主。弗里斯兰人直到被查理和百彬征服之后,才有法律[1394]。最开始被查理打败的是撒克逊人,他给他们制定的法律,一直留到了现在。这两部侵占者留下的法典,只要看过就能知道。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伦巴第人在建国之后,将自己的法律收入成文法,他们这么做是为了方便自身,而非让被攻占的一方遵纪守法。

  简单纯朴,是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人、日耳曼尼亚人、巴伐利亚人、图林根人、弗里斯兰人的法律共有的特点,它们都有一种原始粗野的精神、一种特别的精神、一种未曾遭到其他精神遏制的精神。在这些民族中,唯有法兰克人离开过日耳曼尼亚,所以这些法律没什么变化。日耳曼尼亚有很大一块都被划到了法兰克人的国土内。因此,法兰克人的法律属于日耳曼法。但西哥特人、伦巴第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并非如此,他们移居到新土地之后,很多过往固有的特点都消失了,而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他们的法律中。

  攻占者的法律并未对勃艮第王国造成巨大影响,因为该王国很快就覆灭了。虽然贡多巴德和西吉斯蒙德以书籍为载体记录了他们的风俗,但他们几乎是最后的君主了。除了增加某些条款,伦巴第人并未修改自己的法律。在格雷蒙德、路易普朗、莱希、艾斯图尔弗等人的推动下,罗塔里制定的法律成了典范,不过在形式上没什么变化。西哥特人的法律则是另一番景象[1395],不仅国王自己对其进行了修改,神职人员也对其进行了修改,当然后者是在国王的授意下做的。

  墨洛温国的君主对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与基督教完全相悖的内容,但并未损害这两套法律的主要内容[1396]。西哥特法则是另一番景象。

  不论是勃艮第人的法律,还是西哥特人的法律,都有针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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